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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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83號上訴人 陳世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桂蘭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經本院於102年1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