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83號上訴人 陳世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桂蘭 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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