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38號上訴人金沙假日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金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利益為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55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8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及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洪能超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