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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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6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林綉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治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10,016,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