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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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19號聲請人即監查人寶翔旅行社即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監查人法定代理人 張金平 代理人 唐秀茵 上列聲請人因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監查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核定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監查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前項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破產法第84條、第12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核定監查人之報酬,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監查人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監查人之地位暨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為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監查人,為此聲請核定監查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監查人寶翔旅行社前於民國102年11月8日本院99年度破字第19號宣告破產事件債權人會議中,經到場債權人選任為破產人台北城堡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監查人,則其聲請核定監查人報酬,應屬有據。次查,本件破產人可得分配之資產為存款新臺幣(下同)245萬5,724元,業依法申報之債權人計為8人,破產債權總金額為812萬2,947元;而監查人自受任後,曾數次聽取破產管理人 李鳳翱 律師關於破產程序之報告,並詢問破產程序之進度等情,業經本院核閱99年度破字第19號全卷明確,復據本院詢問破產管理人無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14頁)。本院審酌本件破產管理事務及監查人代表全體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進行之難易、監查人任職期間長短、執行之成效、暨破產財團資產總額、破產程序尚須持續進行、債權人及破產人利益,暨監查人就報酬之數額,復陳明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0頁)等一切情事,認本件監查人之報酬,以2,00
0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許竺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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