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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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六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刀械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所處有期徒刑拾年;除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外,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壹月。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刀械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0號判處有期徒刑叁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製造爆裂物罪,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拾年,並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詳如附表所示。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秦仲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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