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05號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被告 林楷芯林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574元,及自民國93年8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6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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