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903號
原告 黃佳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分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一併提出所主張買賣標的物之統一發票等購買證明、商品瑕疵等事證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