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8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742元,及自民國97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