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88號
原告 陳詩涵
上列原告陳詩涵與被告 游順益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謝佩欣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88號
原告 陳詩涵
上列原告陳詩涵與被告 游順益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