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05號附帶上訴人 林時嘉 上附帶上訴人因與 吳耀驊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553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9,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李婉玉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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