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11號聲請人嘉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芳 代理人 張克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9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1年8月27日為週六,翌日為週日,順延至同年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欣蒂企業有限公司/吳昭雄聯邦商業銀行大直分行111年4月30日44,625元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