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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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82號聲請人王 張秋霞 (即 王忠義 之繼承人)代理人 王楓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00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