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56號聲請人 曾史妃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漢祥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8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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