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553號

上訴人 吳耀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時嘉黃家卉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565元(即1,000,000-529,435=470,56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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