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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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光輝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送驗淨重零點參參參伍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參參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936號被告馬光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3335公克,驗餘淨重為0.3325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馬光輝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9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0.3335公克,驗餘淨重為0.3325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此有該院104年1月2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