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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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此有聲請人檢附之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8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181號判決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拘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函暨所附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押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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