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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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告 張雪玲 原告 張雪珍 被告 張維棟 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