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09號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債權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JOINOKCHOKTHAWEE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一件(金額為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陸拾元),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JOINOKCHOKTHAWEE(護照號碼:M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