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98號原告 徐運河 被告 黃美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