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高儀平 被告 閻心誠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104年度易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閻心誠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8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高儀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民國104年5月4日由本院為不受理之判決。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起訴時,聲請本院於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判決時,准予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查。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又本件非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故無需以合議裁定為之,且經此移送之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