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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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2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錦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宇開 間本院民國103年度訴字第102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萬8,1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