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茂坤指定辯護人周進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三年度營偵字第一三二0號、一0三年度營偵字第一五八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方茂坤於民國一0三年十月十二日因肺癌而心肺衰竭死亡乙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領據各一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游育倫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