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八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義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叁分之壹,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駕駛車號為000000號營業大貨車於八十九年十
一月十一日十一時五分許,在高雄市○○路大統大賣場前停車卸貨,原應注意臨
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應注意而不注意,未將車停妥,適原
告所騎乘車號為0000000號輕機車,沿澄清路由北向南行駛,為閃避被告所
駕駛之車輛,從慢車道變換至快車道,而為行經該處由 陳冬華 所駕駛車號為00
0000號自小客車右前門撞擊原告所駕駛機車之左手把,致原告受有左前臂挫
擦傷及雙腳挫擦傷之傷害,因醫療傷勢共花費新臺幣(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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