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4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300160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經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亦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傳、拘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紙、該署通知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拘提函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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