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五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甲○○│美國運通國際商業銀│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壹萬伍仟元│0000000│││││行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