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勞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聲字第16號抗告人 張芝菡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又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6年8月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顯不合法定程式。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垂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