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專訴字第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99號原告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 專利師
梁雨安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加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海英俊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邱珍元 專利代理人原告賴信安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1日言詞辯論。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受命法官伍偉華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蔡志宏法官伍偉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