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3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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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小字第3653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柒拾貳,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