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9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偉崇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9,7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