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1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謝秋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1年度家親聲第72號改定監護人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1年度家親聲第72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101年度家親聲第72號改定監護人事件之監護人謝秋蘭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為其利害關係人,須聲請閱覽、抄錄本院101年度家親聲第72號卷宗,業據其提出予備金申請書、台新國際商業歸戶查詢,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謝佳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