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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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3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國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57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提前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三日中午十二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鍾國仁被訴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
106年10月18日中午12時宣判。惟本院心證已明,並已完成判決書之製作,自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