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奇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奇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奇駿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6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2日│107年5月4日│107年2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150號│年度毒偵字第2183號│年度毒偵字第313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7年度桃簡字第1007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565號│107年度中簡字第30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1日│107年11月16日│107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7年度桃簡字第1007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565號│107年度中簡字第3057號││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23日│107年12月10日│108年1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4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無)│├──────┼───────────┼───────────┼───────────┤│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2次)││├──────┼───────────┼───────────┼───────────┤│犯罪日期│107年2月15日│107年2月18日、│││││107年2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636號│年度偵字第1906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7年度沙簡字第520號│108年度易字第165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8日│108年9月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7年度沙簡字第520號│108年度易字第1658號│││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21日│108年9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4經本院108年度聲│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字第1142號裁定定應執行│16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有期徒刑1年│徒刑10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