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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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二七七號拋棄繼承事件全部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2年度繼字第277號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 廖婷婷 之債權人,為查明廖婷婷之繼承人及遺產清冊,以第三人身分,聲請准許閱覽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廖婷婷之信用卡申請書、歸戶查詢帳務明細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院92年度繼字第277號拋棄繼承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