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鍾年展律師
曾泰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0月24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至被告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無理由,併予駁回,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許乃文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