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訴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1號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販賣毒品部分(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2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販賣第一級毒品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門號為0000000000)沒收。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門號為0000000000)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門號為0000000000)沒收。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4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該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55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此間於93年7月14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嗣於93年11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執行完畢;再於94年間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6月2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9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95年6月16日確定後,甫於96年1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甲○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轉讓及施用。明知己○○、丙○○、戊○○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習性,惟缺乏購買毒品之來源,乃基於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各別犯意,以其所有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為聯絡工具,先後接受己○○、丙○○、戊○○之委託,以附表所示之代價,向陳 國華 (96年10月24日自縊身亡)購入取得毒品海洛因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交付海洛因予附表所示之己○○等3人,以此方式幫助己○○等3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計15次。又因乙○○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甲○上揭行動電話詢問有無毒品海洛因,乃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意,先後於96年8月23日下午7時10分許,在花蓮縣吉安鄉南華國小前,及於同年月26日上午7時35分許,在花蓮市 麥當勞 前(起訴書誤載為花蓮縣吉安鄉黃昏市場),轉讓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乙○○,計2次。嗣於96年9月14日7時5分許,警方至甲○位於花蓮縣○○鄉○○村○○路○段○○○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上開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門號為0000000000)而查獲。
三、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明定。本案證人丙○○、戊○○於警詢中之證詞,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否認證據能力,依上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二、被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內容,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核發自96年8月14日上午10時起至96年9月12日上午10時止監聽所得之證據,有該檢察署96年8月14日96年花檢兆仁聲監續字第000252號通訊監察書(含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可稽(見警卷第120、121頁),乃依法定程序之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應有證據能力。又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因此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相符。而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雖通常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序自屬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9
5號、94年度臺上字第466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警方依監聽錄音所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公訴人、被告、辯護人對譯文之真實性均無爭執,依上開說明,本案卷內相關監察譯文應有證據能力。
貳、幫助施用海洛因部分
一、訊據被告坦承自96年8月中旬至9月14日代丙○○、己○○、戊○○等3人向 陳國華 買入毒品後交付之事實不諱,並經證人丙○○、戊○○、己○○結證屬實,及有通訊監察譯文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二、稽之證人丙○○於本院證述:「(你本身有無施用海洛因?)有。」「(妳是否認識庭上被告?)認識。」「(你吸食的海洛因由何而來?)我拜託被告幫我調的。」「(被告本身有無賣海洛因給妳?)何謂賣?」「(提示96年8月18日通聯紀錄,妳說拜託一下,妳很甘苦,甲○說我也沒有啊,妳又回答說我開車載妳去,妳開車載她去做什麼?)去找她認識的人拿海洛因。」「(妳們到了她認識的人的家,如何交易?)我拿錢給甲○,她就進去那個人的家,好像沒有成功她就出來了。」「(妳每次跟甲○買毒品,是否都是這樣的方式?)有時候是約在別的地方,如果很遠的話,我們就約在路途中間地點,我將錢給她,她就去跟別人拿海洛因,再拿來給我。」「(甲○幫妳這樣調貨,有無拿到什麼好處?)我不知道。她是基於幫忙我,別的我就不知道了。」「(妳是如何知道甲○有海洛因的?)我們是在勒戒所認識的,甲○被關以後,我就沒有施用海洛因了。」(參本院卷第99至101頁)。證人己○○於偵查中證稱:「(你是直接向甲○買毒品?)我拿錢給她,她去幫我買。」「(你每次向她買是否都要等一下才能拿到貨?)是。」(偵卷第13頁);另於本院證稱:「(有無直接跟甲○買海洛因?)沒有,我都是拜託她買。」「(你是如何拜託她買?)我是拿錢給她去向綽號國華的人幫我拿海洛因。」「(你有無給甲○好處?)沒有,拿到後,我們就分開了。」「(你為何不直接向國華買?)因為國華不要跟我們接觸。」「(你每次去買海洛因是否都是要等一下才會透過甲○拿到貨?)有時候是,有時候我們直接到國華家附近,她進入國華家,她進去拿毒品出來交給我。」「(你有無直接到甲○的家跟她買毒品過?)沒有,我不知道她家在哪裡。」「(你如何知道甲○可以拿到毒品?)我是透過朋友認識甲○,知道國華那邊有海洛因,而國華不肯賣我們,所以只能透過請甲○幫我向國華拿貨。」「(甲○有無主動說有毒品要賣你的情況?)沒有,都是我有需要海洛因的時候,才請甲○幫我調貨。」(本院卷第103至104頁)。證人戊○○於本院證述:「(妳所吸食的海洛因是如何來的?)跟人家買的,有時是朋友給我的,有2次我身體不舒服,打電話給甲○,拜託她幫我拿海洛因。」「(妳拜託甲○幫妳拿海洛因,有無好處?)沒有,我跟甲○認識。」「(甲○有無主動賣海洛因給妳?)沒有,都是我有需要的時候才打電話給她。」「(她有無賺妳差價?)我請她拿的時候,2次都是各給他1千元,沒有差價可賺。」「(你如何知道甲○那裡可以拿到海洛因?)我知道她有在用海洛因,我之前在花蓮監獄認識甲○,就知道她有在吸用海洛因,所以需要的時候,才會找她。」「(妳是否知道甲○的毒品如何來的?)我知道她毒品是向一個叫國華的人拿的,之前甲○有介紹,所以我看過國華這個人,我不知道他姓什麼,我知道甲○的毒品都是向國華拿的。」「(妳為何不直接向國華拿海洛因?)我跟國華不熟,且我沒有他的電話,所以我就只好麻煩甲○幫我找他拿。」「(妳向甲○拿海洛因時,國華是否在場?)有1次國華有在場,我有看到,但是我們之間有一段距離,我的錢都是交給甲○,甲○再將錢交給國華,國華將毒品交給甲○後,由甲○再將毒品交給我。」(本院卷第106至108頁)等語。是證人丙○○、己○○、戊○○等3人因缺乏毒品海洛因來源,透過被告向陳國華取得海洛因施用等情,堪予認定。
三、又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被告與證人間交涉毒品海洛因之過程,均係立於被動受託之立場出面向其上手代購海洛因,且被告於證人請託後,未必即能取得海洛因交付等情。從附件一編號1、2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受證人丙○○請託後,轉而向其上手陳國華詢問有無毒品,再由證人丙○○駕駛車輛搭載至販毒者陳國華所在處所交易毒品,及附件一編號3、4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無法決定上手陳國華願販售交付毒品之數量,更明確向證人己○○表明其本身並無毒品可資交付等語,可見被告乃基於幫助證人施用毒品,出面代購毒品,故有向證人收取價金及交付毒品之行為,此與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要件尚屬有別。
四、按販賣毒品罪,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祇須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將毒品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屬完成;故販入毒品而構成販賣毒品罪,必須行為人於販入之初即有販賣營利之意圖,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014號判決參照)。本件以前述被告與證人丙○○3人相合致之陳述,至多僅證明被告係為證人丙○○3人代購海洛因,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係基於販賣營利之意圖而自陳國華處取得海洛因,也無證據顯示被告為丙○○3人代購海洛因有何利益可得。證人丙○○、己○○、戊○○均稱係向被告調貨,是被告與證人本係朋友關係,且均有施用海洛因之惡習,此基於朋友情誼之互通有無,核屬常情之理,並從附件一編號5至8被告與證人間之通話內容可得證實。本件雖屬有價轉讓,但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從中賺取差價以牟利之情狀,實難據以率認有「營利」之販賣等情。故被告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
叁、轉讓海洛因部分
一、訊據被告坦承2次交付海洛因予證人乙○○之事實,惟否認有何販賣牟利之犯行。據證人乙○○於本院證述:「(你有無向被告買過海洛因?)曾經有提過,但是我錢沒有給她過,在通話紀錄上,她曾經有拿海洛因給我用過,但是因為品質不太好,所以我在電話上有跟她反應,如果品質好的話,我可能跟她買,但是她沒有賣給我過。」「(你的意思是否是沒有向被告買過海洛因?)是,她只是給我試吃而已。」「(被告本身有無主動跟你說要賣你海洛因?)我知道她有海洛因,是我主動跟她提的。」「(被告有無免費給你吃過海洛因?)有,她在我毒癮發作的時候,免費給我吃過海洛因。」「(96年8月23日在花蓮縣吉安鄉南華國小那裡,被告為何會拿海洛因給你?)那時是她免費請我的。」「(96年8月26日7時35分許,在花蓮縣吉安鄉黃昏市場那裡,被告為何拿海洛因給你?)那時我打電話給她,約她見面,問她有沒有,是否可以請我,但是她說她要自己用的,她說她只有一點點不能請我,我說我不舒服,是否可以請我,我再把錢給她。」「(這次她有沒有請你吃?)沒有」「(被告給你海洛因,沒有向你拿錢,是讓你欠著,還是請你使用?)第一次是請我使用,沒有談到錢的部分,第二次因為我人不舒服,請她給我用,看我是還錢給她,還是我向別人拿到貨後,還貨給她。」「(第二次她拒絕,是拒絕給你海洛因,還是讓你欠錢?)因為她只剩下一點點,所以她拒絕給我海洛因。」「(你為何知道被告那裡有海洛因?)因為她認識陳國華,陳國華告訴我說被告那邊有。」「(你為何不直接向陳國華拿海洛因?)因為我聯絡不到陳國華,且我知道他那段時間沒有海洛因。」「(你剛才說你主動向被告買海洛因,被告拿海洛因給你試用,既然你要買,她為何還要拿海洛因給你試用?)是我打電話給陳國華,陳國華說他沒有,被告有,說我要的話,我可以去找被告,看她要不要給我,所以我打電話給被告,然後我跟她聊天,問她身上有沒有海洛因可以給我,她說她有,所以就給我一點吸食,後來我再跟她提要買的時候,她就說她不願意給我。」等語,已敘明被告所交付之海洛因並不具對價關係。
二、證人乙○○雖於偵查中曾稱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云云(見偵查卷第36至39頁),惟與其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不同,據其於本院審理中陳稱「(你在偵查時說有跟被告拿過2次海洛因,每次都1千元,但是都沒有給錢,跟你剛才所說不同,為何如此?)警察局的筆錄都是警察先做好才叫我簽名的,我到檢察官之後,就照這樣說,所以檢察官那裡說有拿到2次海洛因是不對的,以今天所言才實在。」(見本院卷第144頁)。查證人乙○○在偵查陳述時並未賦予被告及辯護人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之權利,以辯明證人乙○○供述之真偽,亦未就如何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之經過情形詳細陳述,僅著重於取得海洛因代價之基本事實而已,而此部分之基本社會事實態樣,與乙○○於本院審理中經交互詰問後所述不同。且從卷附96年8月23日被告與證人通訊監察譯文5則內容(參警卷第143至145頁),僅見被告與證人乙○○2次約出會面,對於交易內容(關於毒品數量、價格)均未置一語,證人亦否認對價事實,被告此次交付毒品予證人之行為,應僅構成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至於被告96年8月26日轉讓海洛因予證人乙○○部分,雖證人乙○○否認上情,但從附件二編號
3、4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應已交付海洛因予證人,否則證人乙○○不會於其後通話如附件二編號5、6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向被告反應毒品之品質及數量問題,被告亦無需說明其交付之毒品未摻雜其他物質充數,是證人乙○○此部分證詞,與通訊監察內容不符,應係迴護被告說詞,並不可採。且從附件二編號3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證人乙○○向被告預先表明所騎乘之機車沒有機油了,要從付給被告之金錢中拿幾10元去加油,被告立即應允之,顯見此次毒品交易係有金錢交付事實,但依附件二編號1、2、7之通訊監察譯文觀之,證人乙○○曾多次委託被告代為尋找貨源,被告亦基於朋友情誼應允找到毒品後再為連繫,甚至亦與證人共同籌湊金錢合購毒品等情狀,欠缺被告有賺取差價牟利或在毒品中添加粉末增加重量之證據,故被告此部分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亦堪認定。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事實欄二前段所載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幫助犯。被告如事實欄二後段所載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成立該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惟販賣、轉讓與幫助施用,三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應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被告於幫助施用及轉讓時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幫助施用及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如事實欄二所載各次幫助施用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罪刑宣告及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又被告各次所犯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均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
二、爰審酌被告有多次毒品前科,素行不良,又非法幫助他人施用及轉讓毒品,戕害他人身體,其幫助之次數甚多,情節嚴重,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儆懲。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為被告所有並供幫助施用及轉讓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
伍、原審以被告自白犯罪,就被告前揭犯罪事實論處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固非無見。惟被告自白乃在於其曾經為證人代購毒品及轉讓毒品之事實,被告於原審所提之自白狀已明白否認有販賣意圖(原審卷第52至54頁),原審就此部分事實以被告自白論處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則均有違誤,應予撤銷改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本院補提理由狀(均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時間│地點│對象│金額新台幣│出處│├─┼──────┼──────┼───┼─────┼───┤│一│96年8月17日│花蓮縣吉安│己○○│1000元│警卷│││10時5分許│鄉王母娘娘│││125頁││││廟││││├─┼──────┼──────┼───┼─────┼───┤│二│96年8月17日│花蓮北國泰│丙○○│1000元│警卷│││15時14分許│診所│││126頁│├─┼──────┼──────┼───┼─────┼───┤│三│96年8月18日│花蓮市文化│丙○○│1000元│警卷│││22時43分許│中心噴泉池│││130頁││││旁││││├─┼──────┼──────┼───┼─────┼───┤│四│96年8月19日│花蓮市明恥│丙○○│700元│警卷│││15時17分許│國小旁│││131頁│├─┼──────┼──────┼───┼─────┼───┤│五│96年8月19日│花蓮805醫院│己○○│1000元│警卷│││19時15分許│急診室│││132頁│├─┼──────┼──────┼───┼─────┼───┤│六│96年8月20日│花蓮市老人│丙○○│3000元│警卷│││3時12分許│會館│││133頁│├─┼──────┼──────┼───┼─────┼───┤│七│96年8月21日│花蓮市下美│己○○│1000元│警卷│││18時55分許│崙加油站│││134頁│├─┼──────┼──────┼───┼─────┼───┤│八│96年8月22日│花蓮縣吉安鄉│戊○○│1000元│警卷│││13時6分許│慶豐加油站│││138頁│├─┼──────┼──────┼───┼─────┼───┤│九│96年8月22日│花蓮市國泰公│丙○○│500元│警卷│││13時59分許│司門口│││139頁│├─┼──────┼──────┼───┼─────┼───┤│十│96年8月23日│花蓮縣吉安鄉│己○○│1000元│警卷│││18時33分許│中央路君達休│││144頁││││閒農場旁公車│││││││亭││││├─┼──────┼──────┼───┼─────┼───┤││96年8月23日│花蓮市○○路│戊○○│1000元│警卷│││19時35分許│與中山路口│││145頁│├─┼──────┼──────┼───┼─────┼───┤││96年8月24日│不詳(花蓮地│丙○○│500元│警卷│││8時25分許│區)│││148頁│├─┼──────┼──────┼───┼─────┼───┤││96年8月24日│花蓮縣吉安鄉│己○○│1000元│警卷│││16時15分許│福興地區7-11│││151頁││││超商││││├─┼──────┼──────┼───┼─────┼───┤││96年8月27日│某7-11超商旁│丙○○│500元│警卷│││14時20分許│網咖│││160頁│├─┼──────┼──────┼───┼─────┼───┤││96年8月29日│不詳(花蓮地│丙○○│1000元│警卷│││14時45分許│區)│││163頁│└─┴──────┴──────┴───┴─────┴───┘附件一┌─┬────┬───────┬─────────────┬──┐││時間│對象│內容│出處│├─┼────┼───────┼─────────────┼──┤│1│96/08/18│丙○○│林:喂…拜託一下,我很甘苦│警卷│││16:06:2│0000-000000│了│128│││├───────┤伍:我也沒有哇!我也沒有去│頁││││甲○│拿呀!│││││0000-000000│林:我開車載你去。││││││伍:我先打電話呀!││││││林:好不好。││├─┼────┼───────┼─────────────┼──┤│2│96/08/18│陳國華│陳:喂│警卷│││16:07:02│0000-000000│伍:喂│129│││├───────┤陳:有聽到嗎?│頁││││甲○│伍:有朋友要那個…有嗎?│││││0000-000000│陳:有…要不要過來?││││││伍:她要開車載我,我自己的││││││也沒有了很難過?││││││陳: 小喜 這邊││││││伍:喔…好││├─┼────┼───────┼─────────────┼──┤│3│96/08/18│丙○○│林:喂!可憐一下多給一點點│警卷│││22:35:55│0000-000000│!不要每天這樣跑!我快│130│││├───────┤要到了。│頁││││甲○│伍:喂…好啦!│││││0000-000000│││├─┼────┼───────┼─────────────┼──┤│4│96/08/19│己○○│羅:喂…妹…妳在那邊。│警卷│││18:46:38│0000-000000│伍:我沒有了你不要打給我了│131│││├───────┤│頁││││甲○││││││0000-000000│││├─┼────┼───────┼─────────────┼──┤│5│96/08/27│戊○○│甲○傳送簡訊予戊○○│警卷│││15:00:18│0000-000000│我要去給朋友救!分一些給妳│161│││├───────┤好嗎。妳可以嗎?再回我電。│頁││││甲○││││││0000-000000│││├─┼────┼───────┼─────────────┼──┤│6│96/08/30│戊○○│……│警卷│││13:11:42│0000-000000│伍: 小美 !你找有嗎?│165│││├───────┤陳:有哇。│頁││││甲○│伍:實在是凍不條│││││0000-000000│陳:你老闆呢││││││伍:被抓走了││││││陳:那麼綏喔││││││伍:妳幫我調好嗎?││││││陳:好哇!多少?││││││伍:調2張好了!順便之前的││││││還妳!││││││……││├─┼────┼───────┼─────────────┼──┤│7│96/08/30│丙○○│……│警卷│││14:43:56│0000-000000│林:妳不是有地方調?│168│││├───────┤伍:對呀!但是很遠│頁││││甲○│林:救一頓來用一下啦!│││││0000-000000│伍:我打電話一下││├─┼────┼───────┼─────────────┼──┤│8│96/09/03│丙○○│……│警卷│││14:51:14│000-000000│林:妳先救我一下,我5點多│181│││├───────┤才會有。│頁││││甲○│伍:5點多喔…要怎麼弄?│││││0000-000000│林:5點多再給妳。││││││伍:5點怎樣?││││││林:5點以後我才會有││││││伍:喔…我等一下過去││││││林:喔…謝謝。││└─┴────┴───────┴─────────────┴──┘
附件二┌─┬────┬───────┬─────────────┬──┐│1│96/08/24│乙○○│李:喂…妳在那裡?│警卷│││18:32:26│0000-000000│伍:喂…我要明天了!│152│││├───────┤李:現在沒有喔?│頁││││甲○│伍:現在沒有了!你問國華那│││││0000-000000│邊看有沒有?││││││李:能不能幫我想辦法?││││││伍:我再問看看。││││││李:妳打給我還是我打給妳?││││││伍:有的話我打給你好了。││├─┼────┼───────┼─────────────┼──┤│2│96/08/25│乙○○│李:喂…你那邊有嗎?│警卷│││13:40:50│0000-000000│伍:我要等晚上喔!│153│││├───────┤李:要等晚上喔?│頁││││甲○│伍:還沒有回來。│││││0000-000000│李:妳能不能弄一個給││││││伍:我連自己都沒有,晚上我││││││打給你││││││李:喔!││├─┼────┼───────┼─────────────┼──┤│3│96/08/26│乙○○│李:我要過去找妳幫我朋友拿│警卷│││07:21:20│0000-000000│伍:你說怎樣?│155││││───────│李:我機車沒有油。│頁││││甲○│伍:我也沒有車呀!│││││0000-000000│李:那我從要拿給妳的錢裡面││││││拿幾10塊錢加油好嗎?││││││伍:好拿去用。││││││李:我要跟妳講一下。││││││伍:喔…好。││├─┼────┼───────┼─────────────┼──┤│4│96/08/26│乙○○│李:我到了!│警卷│││07:35:37│0000-000000│伍: 貝如 你知道嗎?│155││││───────│李:我不知道。│頁││││甲○│伍:麥當勞你知道嗎?│││││0000-000000│李:我騎過去了。││││││伍:我們在麥當勞見面││││││李:妳可以弄一點給我嗎?││││││伍:喔…好。││├─┼────┼───────┼─────────────┼──┤│5│96/08/26│乙○○│李:我 阿奇 啦!現在我還是要│警卷│││14:36:29│0000-000000│過去找妳啦!│157│││├───────┤伍:喔。│頁││││甲○│李:早上那個我沒有直接打給│││││0000-000000│妳那個品質不錯!跟半夜││││││那次的情形一呀!││││││伍:這樣你找別人好了!我就││││││是這樣呀!││││││李:太少啦!││││││伍:因為我能做的就是這樣,││││││早上我跟妳講過呀!││││││李:那一看起來就跟平常那個││││││…我不會講。││││││伍:那你找國華好了…我可能││││││沒有辦法幫你啦!││││││李:看怎樣我再打給妳啦!││├─┼────┼───────┼─────────────┼──┤│6│96/08/26│乙○○│李:你儘量可以嗎?│警卷│││14:49:50│0000-000000│伍:我能做的就是像早上一樣│158│││├───────┤平常的工作呀,就像你講│頁││││甲○│的要多一點我也可以加東│││││0000-000000│西進去呀!我不必要這樣││││││。││││││李:對呀!││││││……││├─┼────┼───────┼─────────────┼──┤│7│96/09/01│乙○○│……│警卷│││18:34:35│0000-000000│李:我阿奇啦│177│││├───────┤伍:阿奇喔,我有困難啦!│頁││││甲○│李:我道啦,多少救一下啦!│││││0000-000000│伍:我連自己的都沒有,我四││││││處籌錢啦!││││││李:我這有500先拿一下。││││││伍:你說要先拿500喔?││││││李:妳那邊有嗎?││││││伍;我這邊有100多…等一下││││││我有會打給啦!││││││李: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