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簡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壢簡字第708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第五七二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次按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業經裁定停止相關案件之審理,共計十件,而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迄今大法官尚未受理並作出解釋,合先敘明。
三、查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基於同前理由,本院徵詢當事人之意見,併案聲請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裁定程序停止。
四、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及第五九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錢建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