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孫源志被告李志強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列舉式■業於民國■日期轉換■死亡,此有__戶政事務所民國■日期轉換■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雅雯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