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柒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強盜等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而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具保在案,惟竟棄保逃亡,俟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始緝獲到案,並在同日以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復於九十二年五月三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思大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