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二五號
上訴人翔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鈺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 律師
蔡文生 律師被上訴人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明智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李俊瑩 律師 林之嵐 律師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陶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