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77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陸協碾米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支票(票號:AL0000000、AL0000000、FA0000000、FA00000
00、F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共4件。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