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重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涉過失重傷害案件,已於民國98年4月23日經本院以97年度交易字第58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古瑞君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