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8年3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48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08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31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2月、3月又15日、1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裁定)書電腦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茲受刑人於97年2月1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3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800118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9月2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3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681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