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三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均予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國龍附表:
┌─┬────┬──┬──┬────┬─────┬────┬──┬──┬─┐│編│所犯法條│原宣│犯罪│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減刑│備│││及罪名│告刑│日期│及案號│法院│法院│合於│後刑│││││││├─────┼────┤96年│期含│││號│││││案號│案號│減刑│褫奪│││││││├─────┼────┤條例│公權││││││││判決日期│確定日期││罰金│註│├─┼────┼──┼──┼────┼─────┼────┼──┼──┼─┤│1│刑法第32│有期│95年│高雄地檢│高雄地院│││有期│減│││1條第1│徒刑│12月│95年度偵├─────┤均同左│減刑│徒刑│刑││減刑│徒刑│││項第3款│5月│1日│字第3169│96年度易字│││2月│前│││攜帶兇器│││號│第19號│││又15│三│││竊盜罪│││├─────┼────┤│日│罪│││││││96年1月23│96年3月│││曾│││││││日│6日│││定│├─┼────┼──┼──┼────┴─────┴────┼──┼──┤應││2│刑法第32│有期││││有期│執│││1條第1│徒刑│同上││減刑│徒刑│行││減刑│徒刑│││項第3款│7月││均同上││3月│刑│││攜帶兇器│││││又15│有│││竊盜罪│││││日│期│││││││││徒│││││││││刑│├─┼────┼──┼──┼───────────────┼──┼──┤1││3│刑法第32│有期││││有期│年│││1條第1│徒刑│同上││減刑│徒刑│2│││項第2款│7月││均同上││3月│月│││、第3款│││││又15││││攜帶兇器│││││日││││踰越牆垣│││││││││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