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71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參佰貳拾捌萬伍仟壹佰零肆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整,約定於一一五年五月二日到期,另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邀案外人 楊子儀 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整,約定於一一五年十月二日到期,兩筆借款皆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分別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O點五八浮動計付(目前合計為年率百分之三點O三)及加碼年率O點五一浮動計付(目前合計為年率百分之三點O五);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書第十二條第一款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簽立之貸款契約書各乙紙為憑(證一)。
二:詎債務人乙○○兩筆借款之本息分別繳納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及同年十一月二日,即未再依約繳納(證二),聲請人履經催討,迄未清償。是依據貸款契約書第十二條第一款之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參佰貳拾捌萬伍仟壹佰零肆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者貸款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負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及清償,以保權益。
證據:
證二:貸款本息攤還表影本乙紙。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少玲附表97年度促字第1171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乙○○│自民國96100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55995││起││O三│││8元│││││├──┼───┼─────┼──────┼──────┼───────┤│2│新台幣│乙○○│自民國96110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72514││起││O五│││6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乙○○│自民國961103│至民國970503│年息百分之O點│││155995││起│止│三O三│││8元│├──────┼──────┼───────┤││││自民國97050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O點│││││起││六O六│├──┼───┼─────┼──────┼──────┼───────┤│2│新台幣│乙○○│自民國961203│至民國970603│年息百分之O點│││172514││起│止│三O五│││6元│├──────┼──────┼───────┤││││自民國97060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O點│││││起││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