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125號聲請人 林萬樹 相對人 林劉月清 關係人 林朝正
林玉珍 林玉金 林玉蓮 林朝均林玉雲 林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所為之105年度監宣字第125號裁定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聲請人林萬樹為相對人林劉月清之子」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聲請人林萬樹為相對人林劉月清之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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