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0號原告 黃立婷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黃玉杏 訴訟代理人 李靜子 上列原告黃立婷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因特種貨物與勞務稅條例,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