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債務人 潘榮芳 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預納清算費用新臺幣壹萬元整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本院審核後認有命債務人預納清算程序費用10,000元之必要(視情形多退少補),爰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清算程序費用;及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