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五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三0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典當地點為「熱河街」應予更正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人指訴⑶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設
定登記申請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一份。⑷被告罪證明確。
三、又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其
修正後規定得宣告易科罰金之範圍,較修正前之舊法為廣,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裁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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