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三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戊○○○大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
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
伍佰元,折合銀元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拾貳點伍元,折合新台幣陸
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